学校章程规章制度

安顺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5/04 16:27:11 点击量:

安学院发〔2006〕12号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遵循认真、合法、真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对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处分或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公告送达的须在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安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处委)。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处委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申处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不规范,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处委应当在接到申诉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条 申处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工作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处委或申诉处理工作组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专门的申诉处理工作组一般由三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部处负责人和学院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原处理决定参与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工作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工作组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按照本办法中中国足球彩票听证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工作组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恰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由申处委按管理权限,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变更处理决定的,不得在原处理决定基础上加重处理。

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贵州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收。

本人不能签收的,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交邮之日起10日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申处委在接到中国足球彩票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令申诉处理工作组停止工作。

第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的,申处委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主持,主持人由申处委成员1-3人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最高者任首席主持人。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材料;

(五)维护听证秩序;

(六)向申处委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并出示相关证据;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质证,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听证参加人有权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申请证人到场作证;

(五)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六)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结束时由当事人阅读确认后签名,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第二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在学院。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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