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教育厅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参照《教育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贵州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特制定本指南(试行)。
一、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分类
代码 |
目录分类 |
代码 |
目录分类 |
代码 |
目录分类 |
01 |
政务概况 |
06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
11 |
财务与审计 |
02 |
发展规划 |
07 |
高等教育 |
12 |
国际合作与交流 |
03 |
部门规章 |
08 |
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 |
13 |
语言文字工作 |
04 |
教育综合管理 |
09 |
民族教育、民办教育 |
14 |
科学研究 |
05 |
基础教育 |
10 |
干部人事人才 |
15 |
其他 |
二、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编排体系
省教育厅政府信息由以下要素构成:信息名称、信息索引、生成日期、发布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信息正文。
(一)信息名称
为信息标题
(二)信息索引
为一组18位的编码,由教育厅机构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共计18位字符组成,具体表现为:
省教育厅机构代码/年份代码-信息流水号
1、年份代码。为信息生成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号。为教育厅某年产生的信息的序号,共5位字符。
(三)生成日期
为信息形成的日期,与信息名称对应,用8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2008年6月10日用2008-06-10表示。
(四)发文机构
为发文行政机关的名称,如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教育工作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等。
(五)发文字号
主要指文件的文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如黔教办〔2008〕9号。
(六)信息类别
(详见一、教育厅政府信息分类)。
三、省教育厅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本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或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已经移交省档案局的信息。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部分。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本机关的管理职能、机构设置、领导成员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等;
2、教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省教育厅工作报告、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重点工作;
4、省教育厅重大活动
5、非涉密的省教育厅领导活动、讲话;
6、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及录取情况
7、干部人事任免
8、行政许可事项及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和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9、非涉密的会议纪要、教育简报、教育年鉴;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贵州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机关将通过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gzsjyt.gov.cn)、新闻发布会、教育厅简报、会议纪要、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省教育厅提供主动公开信息以外其他政府信息的,需填写《贵州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3)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4)与申请人特殊需要无关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了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以外,一般根据掌握的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受理机构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省教育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宜。
表格下载:《贵州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通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山西路43号
邮政编码:550003
2、提出申请
申请公开教育厅政府信息应当提供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申请人应当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贵州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教育厅门户网站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当面或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信函到达申请受理部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贵州省教育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处理
(1)审查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且申请理由合理的,在收到申请后予以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①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贵州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②属于教育厅主动公开范围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出具《告知书》,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有关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⑦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将不重复答复。
⑧因故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4、收费标准
受理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上一条: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