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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学院校级奖学金评定办法(安学院发〔2021〕34 号修订)
发布日期:2024/09/02 21:50:16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鼓励学生奋发

向上,成为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时代新人、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规范校级奖学金评定,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

办法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校级奖学金,包括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中,退

役复学奖学金评定另文规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按照国家、省教育厅和

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办法执行。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中所称奖学金均指校级奖学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彩票:在校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依法

完成兵役登记;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恪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

文明习惯;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2、评定等级、人数和奖励金额

(1)评定等级:分为一、二、三等。

(2)评定名额:

学生工作部(处)按照当时学校学籍系统中的在校学生数核定各学院评定名额,其

中一、二、三等的对应比例分别为 3%(实际名额按照舍尾法则取整,舍去的尾数计入下

一等次)、5%(实际名额按照舍尾法则取整,舍去的尾数计入下一等次)、7%(实际名

额按照四舍五入法则取整),累计不超过 15%。

各学院将名额下达至班级,并可按照各班级表现在各班之间调剂名额,但本学院总

名额和各等次名额均不得突破学生工作部(处)下达的对应名额。

各班级参照下表计算各等次名额上限。所在学院下达的名额少于此上限时,按照下

达的名额作相应调整。

等级

评定比例

班内排名

一等

≤3%

前3%(含本数,下同)

二等

≤5%

前8%

三等

≤7%

前15%

注:不含放宽条件时的情形

(3)奖励金额: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2000 元、1500 元、1000 元。

3、评定流程

按照“先排序,后定等”的原则和程序评定。

(1)排序: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 15%的学生(退役复学学生可放

宽到前 30%),作为评定人选;

(2)定等: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等次(退役复学学生放宽条件后才进入的,

定在第三等级);如有自愿放弃评定资格、不符合前述基本条件和本办法所规定不能作

为评定对象的学生,除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放宽情形外,不施行递补,不提高评定等次。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评定对象,但应计入定等基数:

(1)当学年度内受学校或学生、教务工作部门通报批评达 2 次,或受所在学院、宿

舍管理部门通报批评累计达 3 次;

(2)受过处分且当学年度才解除或尚未解除的;

(3)当学年度内有任何一学期达到 1/3 的教学周数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的,经学校

批准的休学创业和当学年度退役复学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4)当学年度内有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不合格)的,但学习成绩整体

特别优异且仅有一门(个)不及格(不合格)和当年学度退役复学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按放宽后条件才进入等次的退役复学学生不占用各等次名额;

(5)当学年度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的。

第六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的在校普通全日制大学生。

(二)评定条件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学科专业竞赛、志愿服务及社会实

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单项奖学金。

1、个人(或团队)专业成绩优异且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三

等奖以上奖励。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造、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三等奖)以上奖励;或

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发表

学术论文(级别或影响因子较高的刊物,可考虑第二、三作者);或参编正式出版著作;

或获得发明专利等。

3、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

项,艺术类学生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的地区级一等奖、

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非艺术类学生

适当降低要求。

4、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项体育赛事,体育专业类学生获得前三名,

非体育类学生获得前五名。

5、弘扬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内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

或每学年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超过 100 小时,且事迹突出;

6、学以致用,关注社会,发挥特长,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中事迹突出。

(三)奖励金额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奖励。其中,个人或双人申报的奖励金额为一、二、三

等奖分别为 500、300、200 元;团队(3 人或以上)奖励金额为一、二、三等奖分别为

1000、700、500 元。

团队事项不能作为个人申报事由。

2、同一事项在同一评奖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校级物质奖励。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得单项奖学金:

1、主要申请人或团队成员在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中补考(重修)门数(个数)达到

2 门(个);

(2)受过处分且当学年度才解除或尚未解除的;

3、没有正当理由拖欠学费或其他应缴费用。

第七条 评定程序和要求

(一)评定程序

1、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拟发评定通知;

2、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评定工作。综合奖学金应由班级民主量化评议,而后

逐级推荐;单项奖学金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推荐(团队申请由第一排

名人所在学院审核推荐);

3、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公示至少 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学校学生

工作部门;

4、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组织复审、进行公示,并报学校审批;

5、学校下文表彰,并按程序将奖学金发放学生个人(团队申请的发放到第一排名人

并由其按照团体成员实际贡献分配)。

(二)评定要求

1、获得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一学年可最多申报一个单项奖学金;其他学生一个学年

可最多申报两个单项奖学金。

2、对获得校级奖学金又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学校颁发证书、

减半发放校本级奖金。

3、对已获得校级奖学金的学生,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撤销其所得奖项

并追回已发奖金,违反纪律的给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4、各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据评定条件,按照公

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进行各奖项的评定,必须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人情评定等的发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办学声誉。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学年和当学年度,是指据以测评的事实所发生的学年(学年

度),本办法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从 2021 级施行。原《安顺学院校级奖

学金评定办法》(安学院发〔2019〕35 号)继续适用于其他在校年级,至其毕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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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办电话(传真):0851-3341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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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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