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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安顺学院学生辅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1/17 10:36:35 点击量:

安学院通字〔2017〕2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安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习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攻读辅修专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修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的学科主要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第二章 辅修专业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三条 设置辅修专业由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按照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依托的主修专业至少有三届毕业生。

(二)有拟设置辅修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师资结构比较合理。

(三)具备辅修专业所必需的教学设施,如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等办学基本条件。

(四)有拟设置辅修专业的4年一个周期的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应的教学文件。

(五)拟设辅修专业的总学分不得低于50学分。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可以申请辅修专业设置,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3月中旬学院向教务处提交正式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可行性报告。

(二)教务处在收到学院申请后组织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5月中旬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5月下旬由学校到省物价局办理学费审批手续。

(五)学费审批手续办齐后,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方可进行招生宣传,组织招生。招生之前,开设辅修专业学院以公文形式向招就处、教务处提交当年招生计划,经招生就业处和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方可发布招生通知。

第三章 申请辅修专业的资格

第六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履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等义务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辅修专业。

(一)修完主修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中第一学年全部课程,考核优良,学有余力者。

(二)对辅修专业有兴趣并有一定专长。

(三)学生须跨学科门类修读辅修专业,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

(四)符合开设辅修专业学院的其他招生条件。

第四章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程序

第七条 辅修专业每学年招生一次,由开设辅修专业学院负责招生。辅修专业开班人数不低于30人。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条件的学生,填写安顺学院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申请,并持所在学院出具已修读主修专业成绩单(加盖学院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到开设辅修专业学院办理报名注册手续。

第九条 开设辅修专业学院每年9月20日之前将报名册、课程表纸质和电子文本报教务处。

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辅修专业实施专门的教学计划。学习周期一般安排2年,辅修专业的教学计划由开设专业的学院组织制订,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如校外实习、其他实践环节等)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

第十二条 当学期修读的辅修课程不及格,可以参加一次该课程的“补考”。“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课程考核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学生可报名重修。

第十三条辅修专业开办学院为辅修课程教学班配备兼职班主任,负责班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的课堂教学、考试环节、阅卷环节和毕业论文等各环节的质量要求与主修专业的要求一致。

第六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辅修专业的成绩与主修专业的成绩一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成绩进入教务系统。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的学生,须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参加课堂教学、实验、实践教学等各个教学环节,并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所修读的课程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以后需随低年级重修。

第十七条 注册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退出辅修专业学习的,应在注册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后退还学费,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终止辅修学习,其已经取得辅修课程的成绩,可作为主修专业的任意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七章 毕业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查由各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若有特殊原因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但不得超过主修专业毕业时间。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证书颁发

(一)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同时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环节),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二)“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了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其学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安顺学院学生辅修办法(试行)》(安学院发〔200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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