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学院通字〔2017〕21号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安顺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专科新生学籍注册工作实施监督的管理方式,是完善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的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条 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由教务处会同招就处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及贵州省教育厅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程序按照《安顺学院普通本专科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暂行办法》实行。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学生,及时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第五条 新生入校后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程序,学院组织核对学生个人信息,经班主任、学院领导签字盖章确认学生学籍电子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六条 每年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在入学3个月内完成。每年12月初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xjxl chsi com cn/)和学校校园网向新生提供学籍电子注册信息,学生须及时上网查询核对。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新生应按教务处通知以本人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码进入网站查询学籍注册情况。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民族等关键信息变更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由学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由教务处会同招就处、学生处等部门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确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后予以更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在学籍电子注册工作中,因工作失误或弄虚作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安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