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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8/10/17 10:12:51 点击量:

安学院通字〔2017〕21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围绕“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主题,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和贵州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法和《安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足球彩票:全日制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觉悟,依法完成兵役登记;

(二)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文明习惯和品德修养;

(三)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团结同学,互助友爱;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刻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质健康。

第四条 助学金评定办法

(编者注:本条以及本办法中中国足球彩票校本级助学金的其他有关表述不再有效,改为按照《安顺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安学院发〔2018〕86号)执行。)

(一)评定对象

当学年度未获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全日制农学、师范类在校学生。

(二)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

1、符合基本条件的评定对象,享受安顺学院助学金。发放金额按每学年在校学习时间10个月、每人每月40元计算,每人每学年400元。

2、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学校审批后,计财处拨款,后勤集团核发。

(三)助学金扣发

符合基本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况扣发相应月数的助学金。

1、受纪律处分的,按其处分期月数扣发助学金,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从开除学籍的当月时扣发全部助学金;

2、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者,期间不享受助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

入学资格复查合格,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一年级学生。

2、评定条件

当年进校学生中,高考分数超过生源省一本分数线,本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验证后,免交所读专业一学年的学费。艺术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中的地区级一等奖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的获奖证书,体育类学生还需出具高中阶段获省级以上(含省级)各项体育赛事前八名(含第八名)的集体或个人运动员获奖证书。

(二)非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1、评定对象

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其以上本、专科学生。

2、评定条件

符合前述基本条件,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之内,可以作为奖学金评定人选,并按照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等次。

3、评定比例和奖励金额

一等奖学金为班级实际参评人数的5%,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1000元;

二等奖学金为班级实际参评人数的10%,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800元;

三等奖学金为班级实际参评人数的15%,奖励金额每人每学年600元。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奖学金评定对象:

(1)被评选学年度受到学校或学工部(处)、教务处通报批评累计达两次,或受到学校、学工部(处)、教务处、所在学院、宿舍专项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

(2)被评选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被评选学年度之前受到纪律处分,但被评选年度尚未或才解除纪律处分;

(3)被评选学年度因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原因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

(4)被评选学年度只有1门不及格科目且补考通过或只有1个不合格教育教学环节的不能评得一、二等奖学金,不及格科目(不合格教育教学环节)累计达到2门(个)次的不能评得奖学金。

(三)奖学金扣发

被评选为奖学金获得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视情况扣发相应月数的奖学金。

1、评选工作开展的当学年度受到纪律处分的,按其处分期月数扣发奖学金,月扣发金额按应获奖学金金额除以10个月计算(下同);

2、评选工作开展的当学年度休学、保留学籍和其他长期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者,按未正常参加教学活动月数扣发相应月数的奖学金。

第五条 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

(一)评定对象

符合基本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专科学生。

(二)评定条件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愿申请单项奖学金。

1、个人(或团队)专业成绩优异且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科专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2、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铜牌)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发表学术论文(级别或影响因子较高的刊物,可考虑第二、三作者);或参编正式出版著作;或获得发明专利等。

3、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类文艺比赛,获一、二、三等奖或相当奖项,艺术类学生美术、音乐作品获行政主管部门所主办各类艺术赛事的地区级一等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含优秀奖);非艺术类学生适当降低要求。

4、个人或团队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各项体育赛事,体育专业类学生获得前三名,非体育类学生获得前五名。

5、弘扬民族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校内外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或每学年经认证的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0小时,事迹突出;

6、学以致用,关注社会,发挥特长,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中事迹突出。

个人奖励金额为200元;团队(3人或其以上)奖励金额为500元(团队事项不能作为个人申报事由)。

同一事项在同一评奖年度内只能获得一次校级奖励。

第六条 评定程序和要求

(一)评定程序

1、学校职能部门拟发评定通知;

2、助学金、奖学金评定由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开展,先由班级民主量化评议,而后逐级推荐;新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推荐;

3、经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并公示(至少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送职能部门;

4、职能部门组织复审,报学校审批并公示;

5、下文表彰,按程序将助学金或奖学金发放到学生个人。

(二)有关要求

1、新生奖学金在新生进校三个月后评定并发放。非新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依据学生上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各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毕业学年不再评定。

2、获得安顺学院各等次奖学金的学生,可最多申报一个单项奖学金;其他学生一个学年可最多申报两个单项奖学金。

3、获得校级奖学金同时又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奖励金按最高等级发放。

4、对已获得助学金、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等行为的,撤销其所得奖项,追回已发奖金,违反相应纪律的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5、全校各学院、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据评定条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进行各奖项的评定,必须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发生,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良好的办学声誉。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安顺学院助学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安学院通字2016〔25〕号)同时废止,但2017级之前各年级奖励金额仍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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